2025年11月28日,国务院国资委第46号令发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或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时废止了2018年的《试行办法》(37号令)。
此次修订绝非简单修补,其核心在于响应“管资本”要求,将出资人监督权责进一步具象化、流程化和刚性化;旨在构建一个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闭环监督体系,是“管资本”背景下出资人监督职能的实质性强化。
我们将分两期来解读该政策。
本篇是第一期: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新规八大核心变化。
在本文开始前,先分享一个我逐字逐句读全文的感受——主动合规才是最好的风险隔离!千万别再相信那些“风险规避”、“隔离”的野路子!
新规出台,我转发在了一些交流群里,讨论很热烈,有一种说法是“罚的更严了”...
我不能说这种说法是错的,我想说的是对新规的理解,不应该停留在“罚则”这个层面,因为,这或许是对国企内部治理的一场革命!
结合我们长期在一线的国企改革实操经验,分析国央企必须重点关注以下八个关键变化和风险领域。
一、追责范围“全链条化”
从“重大决策”到“经营管理”。
新规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用13个条文详细列举了八大业务领域及集团管控、风险管理的具体追责情形。最显著的变化是追责范围的“全链条化”。
以往责任追究多聚焦于重大投资决策失误等“大事件”。而新规将追责触角延伸至日常经营管理的“毛细血管”。例如:
1. 购销管理中,“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便可追责;
2. 资金管理中,“因财务内控缺失……发生资金挪用、侵占”需承担责任;
3. 科技创新中,对“研发投入统计不实,虚列虚报”明确追责。
这意味着,传统上被认为“业务操作层面”的风险,现在可能直接引发对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管理者的责任不再仅限于“拍板”,更贯穿于制度执行、过程监控的全流程。
二、损失认定“穿透化”与“或有化”
损失未发生也可能被问责。新规把禁止的情形,大致归为了“三类”:违规、未履行、未正确履行。违规当然不行,“不作为”和“乱作为”同样也跑不了。
新规在资产损失认定上引入了两个极具威慑力的概念:
1. 穿透认定(第二十三条):不仅依据内部材料,更可依据司法文书、专业机构鉴证报告等外部证据进行综合认定。企业“内部消化”、“自我认定”的空间被极大压缩。
2. 或有损失认定(第二十四条):这是重大变化。即便违规行为尚未造成事实损失,但只要证据证明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必然发生且能可靠计量,即可认定为“或有损失”并启动追责。
这彻底堵住了“结果未发生,追责不启动”的侥幸心理。例如,违规提供对外担保,即使对方尚未违约,但已出现重大风险迹象,经评估可能造成损失,即可提前问责。
三、责任划分“三级化”与“上溯化”
上级再也难当“甩手掌柜”。
新规明确了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三级划分标准(第二十九至三十一条),并对企业负责人的“直接责任”情形做了列举,如“强令、纵容下属违规”、“未经程序直接决定”等,防止一把手以“集体决策”或“不知情”为由推卸直接责任。
更值得注意的是责任“上溯”机制(第三十二条)。子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或多次发生较大损失,不仅追究子企业人员,还要追究上级企业直至更高层级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这要求集团总部必须真正履行实质性管控和风险监督职责,而不能仅仅是“报表合并者”或“文件转发站”。
讲课时,我反复谈及一个观点,所有的集团总部,不管你是什么管控类型,不管你是什么业务,不管你定位几个“中心”(战略中心、财务中心、信息中心等),必须要实质性的、做深做实集团“风控中心”这个定位!之前下属子公司“出事”,还可以用它是独立法人的理由搪塞一下,新规这里不行了,责任追究时,集团的责任是跑不掉的!
四、“集体决策”不再是“挡箭牌”
新规里,权责必须落实到人。
新规第三十五条专门对“集体决策”的责任认定作出明确规定,彻底针对实务中以“集体决策”为名行“集体免责”之实的痼疾。 办法指出,经营决策机构以集体决策形式作出违规决策,造成损失的,“应当按职责权限承担相应集体责任,有关成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这意味着,“大家都签字”不等于“大家都没责任”。调查将深入决策过程,依据每位成员在决策中的实际作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等具体行为来划分个人责任。那些在集体决策中“随大流”、“举举手”、“被集体”的成员,以及虽提出明确反对意见但未保留有效记录的成员,将难以置身事外。
新规同时明确,“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可以作为免予责任考虑的情形(第三十六条)。这倒逼决策参与者必须严肃、审慎地表达意见,并做好会议记录,让决策过程可追溯、可复盘。
五、处理方式“复合化”与“长期化”
经济、职务、资格“三管齐下”。
新规的处理措施(第三十七条)呈现出 “组合拳” 特点:
1. 经济处罚:扣减绩效年薪、追索任期激励、上缴中长期激励收益。重大损失下,可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第三十八条),激励与约束真正对称。
2. 职务处罚:从调整职务、免职到降职,影响深远。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领导职务(第四十三条)。
3. 资格处罚:引入“禁入限制”,严重者五年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三十七条),职业生涯可能就此终结。
这种复合处理,与之前相比,处罚更加制度化,让违规的“成本”变得极其高昂,远超以往。
六、容错机制“具体化”与“程序化”
“红线”与“安全区”更加清晰。
新规没有一味强调“严惩”,同时明确了可以免予或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形(第三十六、四十六条)。
特别是将科技创新、战略性投资、布局未来产业等领域,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或客观环境重大变化导致的未达预期,纳入容错考虑,体现了“三个区分开来”的精神。
但关键在于,容错不是“免死金牌”,而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五十条)。这要求企业在推动创新和改革时,必须过程规范、留痕清晰、动机纯正,才能在未来可能面临的核查中有效抗辩。
一句话总结,真正“干事”,不怕的!
七、高风险领域“具象化”
这些“老问题”成为“新焦点”。
结合新规和日常咨询中常见问题,以下领域风险陡增,需立即开展自查:
1. 集团管控虚化。
对子企业重大风险“失察”或“处理不力”(第七条),将是追究集团领导责任的核心依据。“管不住”就是失职。
这一点对于很多国企集团很有挑战!
现实中,很多国企集团工作的员工,基本就是“两脚没沾过地”,根本不了解业务,平时工作就是“二传手”,不客气的说,分子公司报上来的东西他们只是“以为很懂”,其实在下级单位眼里跟糊弄“二傻子”没区别,因为他不懂业务、看不懂、“只知其一不知其二”,虽然他们每个字儿都认识...
在新规的背景下,这个问题更大了!需要他们实质性的把控风险,做好监督、检查、指导...能“干得了”吗?
实务中,我经常谈一个观点,集团工作人员,除了极个别辅助岗位外,其他所有关键岗位人员都应该有丰富的基层经验,甚至,应该实现“脚不沾地人员”的“动态清零”,即没有基层工作经验,不得在集团工作。
新规下,国企集团,如果没有真正有效的集团管控体系...还是之前“文件中转站”的玩法,不敢想象,领导们不是“如履薄冰”的问题了,而是“一腚”掉坑里...
2. 贸易业务“空转”。
第七条明确禁止开展“融资性贸易”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许多企业用于做大营收规模的“传统手法”已成明确雷区。这个不说了,各地国企,尤其是地方投融资平台,比我明白。
3. 股权投资“后管理”失控。
第十六条强调,投资后未有效整合、行使股东权利,导致管理失控或未及时止损,均要追责。“投而不管”等于给自己挖坑。
4. 违规经营“变种”。
如通过“无关多元拼凑营收”(第九条)、“设立空壳公司套牌骗补”(第十二条)等方式完成考核指标,一经查实,性质恶劣。
八、工作导向“系统化
从“事后灭火”到“事前防灾”。新规不仅是一部“惩戒法”,更是一部“治理推进法”。其最终目的(第四条)是“推动中央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经营管理漏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这就要求企业必须转变思路:
1. 从“被动应对检查”转向“主动构建体系”。将责任追究的要求,逆向嵌入决策流程、内控体系和制度设计。
2. 从“追究个人责任”转向“解决系统问题”。
不能局限在出一个“问题”,反思一个“教训”的被动循环里,如此下去,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按下葫芦起来瓢”。
而是应该从系统出发,从公司法人治理的高度,系统性、针对性、科学性的去设计内部治理体系,把被动的风险处置,转化为主动的“风险防控”。
3. 从“害怕出事”转向“敬畏规则”。在规则明确的赛道上全力奔跑,远比在模糊地带冒险更安全、更可持续。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施行,它绝非简单“紧箍咒”,而是推动企业治理从“人治”色彩向“法治”轨道转型的关键制度工具。
对国央企而言,当前最紧迫的任务,不是研究如何“规避”问责,而是深刻理解规则,全面审视自身,迅速补齐短板。
如何将外部监管压力,转化为内部管理提升的动力,才是国央企在新规下唯一的努力方向!
毕竟,真正的风险隔离,是主动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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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5 月 10 日发布
2025 年 5 月 10 日生效
2026 年 3 月 13 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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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您从我们提供的产品和/或服务中删除个人信息后,我们可能不会立即在备份系统中删除相应的信息,但会在备份更新时删除这些信息。
(三)个人信息主体获取个人信息副本
您有权获取您的个人信息副本,您可以通过本隐私政策第八章节的「如何联系我们」中的联系方式联系我们,我们将在验证您的身份后,在 30 日内对您的请求进行处理。
在技术可行的前提下,例如数据接口匹配,我们还可按您的要求,直接将您的个人信息副本传输给您指定的第三方。
(四)撤回您的同意
您有权撤回您的授权,您可以通过本隐私政策第八章节的「如何联系我们」中的联系方式联系我们,我们将在验证您的身份后,15 个工作日内对您的请求进行处理。
请您理解,每个业务功能需要一些基本的个人信息才能得以完成,当您撤回同意或授权后,我们无法继续为您提供撤回同意或授权所对应的服务,也不再处理您相应的个人信息。但您撤回同意或授权的决定,不会影响此前基于您的授权而开展的个人信息处理。
六、我们如何处理儿童的个人信息
1、我们的产品、网站和服务主要面向成人。如果没有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未满 14 周岁的儿童不得使用我们的服务。
2、如果我们发现自己在未事先获得可证实的父母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了儿童的个人信息,则会设法尽快删除相关数据。
七、本隐私政策更新及通知
1、我们可能适时修订本隐私政策。请您仔细阅读变更后的隐私政策内容,并考虑是否同意更新后的隐私政策。若您在本隐私政策修订后继续使用我们通过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网站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这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愿意受修订后的隐私政策约束。若您不同意修改后的隐私政策,您有权并应立即停止使用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网站的服务。如果您继续使用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网站的服务,则视为您接受和信对本隐私政策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
2、未经您明确同意,我们不会削减您按照本隐私政策所应享有的权利。我们会在本页面上发布对本隐私政策所做的任何变更。
3、对于重大变更,我们可能还会提供更为显著的通知(包括对于某些服务,我们会通过网站通知、弹窗等方式发送通知,说明隐私政策的具体变更内容)。
4、本隐私政策重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
(1) 我们的服务模式发生重大变化。如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处理的个人信息类型、个人信息的使用方式等;
(2) 我们在所有权结构、组织架构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如业务调整、破产并购等引起的所有者变更等;
(3) 个人信息共享、转让或公开披露的主要对象发生变化;
(4) 您参与个人信息处理方面的权利及其行使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5) 我们负责处理个人信息安全的责任部门、联络方式及投诉渠道发生变化;
(6)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报告表明存在高风险时。
5、若您不同意修改后的隐私政策,您有权并应立即停止使用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网站的服务。如果您继续使用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网站的服务,则视为您接受我们对本隐私政策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
八、如何联系我们
1、如果您对本隐私政策有任何疑问、意见、建议或者需要投诉与举报,通过以下方式与我们联系:
邮寄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北海南路 192 号】
固定电话:【0536-7637375】
邮箱:【limingyu@lovol.com】
为保障我们高效处理您的问题并及时向您反馈,需要您提交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和书面请求及相关证据,我们会在验证您的身份处理您的请求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回复。如果您对我们的回复不满意,特别是我们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损害了您的合法权益,您还可以通过向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来寻求解决方案。
九、争议解决
因本隐私政策以及我们处理您个人信息事宜引起的任何争议,您可随时联系我们要求给出回复,如果您对我们的回复不满意的,认为我们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严重损害了您的合法权益的,您还可以通过向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寻求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