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4年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保守国家秘密(以下简称保密)工作的领导。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全国保密工作,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保密工作战略和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保密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进国家保密法治建设。
第四条 保密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党管保密、依法管理,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技管并重、创新发展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都有保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六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依法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监督检查。
第九条 国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将保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鼓励大众传播媒介面向社会进行保密宣传教育,普及保密知识,宣传保密法治,增强全社会的保密意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依法保护保密领域的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本单位年度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
第十二条 国家加强保密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完善相关激励保障机制。
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三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四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保密事项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保密事项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循必要、合理原则,科学论证评估,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上述规定授权定密的,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授予机关、单位定密权限。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第十八条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办理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派生定密的,应当根据所执行、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
第十九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有条件的可以标注密点。
第二十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该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批准。原定密机关、单位对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得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二十三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确定。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六)其他违反国家秘密载体保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三十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并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
第三十一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信息设备的保密管理,建设保密自监管设施,及时发现并处置安全保密风险隐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或者处理国家秘密;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六)其他违反信息系统、信息设备保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国家建立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抽检、复检制度,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机构进行检测。
第三十三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网络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三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配合监察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保存有关记录,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应当根据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并对有关设备进行技术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三十六条 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安全保密防控机制,采取安全保密防控措施,防范数据汇聚、关联引发的泄密风险。
机关、单位应当对汇聚、关联后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数据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机关、单位向境外或者向境外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组织、机构提供国家秘密,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三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第四十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涉密军事设施及其他重要涉密单位周边区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第四十一条 从事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保密管理能力,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或者涉密军事设施建设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审查批准,取得保密资质。
第四十二条 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货物、服务的机关、单位,直接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四十三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具备胜任涉密岗位的工作能力和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承担保密责任。
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因保密原因合法权益受到影响和限制的涉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待遇或者补偿。
第四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四十六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开展保密教育提醒,清退国家秘密载体,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不得违反规定就业和出境,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脱密期结束后,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对知悉的国家秘密继续履行保密义务。涉密人员严重违反离岗离职及脱密期国家保密规定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第四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
第四十九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对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涉嫌保密违法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对严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将其调离涉密岗位。
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中,可以依法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必要时,可以进行保密技术检测。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发现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隐患的,应当要求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
第五十三条 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第五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保密风险评估机制、监测预警制度、应急处置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工作。
第五十六条 保密协会等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推动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十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
有前款情形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或者未履行解密审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电信主管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 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涉密业务、降低资质等级;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保密资质。
未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违法从事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涉密业务,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保密工作的具体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泄露后会造成一定不利影响的事项,适用工作秘密管理办法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工作秘密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网站隐私政策
2025 年 5 月 10 日发布
2025 年 5 月 10 日生效
2026 年 3 月 13 日更新
欢迎您使用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北海南路 192 号】,联系方式:【400-6589-888】)、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智慧农业技术中心(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利泽西街 6号院 3 号楼 14 层 1401 内 10】,联系方式:【0536-7606215】,以下与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称为“我们 ”)运营的【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网站。
您在访问我们的网站、使用我们的产品和/或服务时,我们可能会收集和使用您的相关信息,我们知道任何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都是至关重要的,我们将高度重视并竭力保护好您的个人信息以及隐私的安全。我们将恪守以下原则,保护您的个人信息:权责一致原则、目的明确原则、选择同意原则、最小必要原则、确保安全原则、主体参与原则、公开透明原则等。本隐私政策适用于您对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网站的访问以及您使用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网站提供的全部产品和/或服务(本隐私政策中统称为我们的产品和/或服务)而提供或留存的信息,我们希望通过本隐私政策向您说明我们在您访问我们的网站、使用我们的产品和/或服务时是如何收集、使用、保存、共享和转移这些信息,以及我们将为您提供查询、更新、删除、保护以及注销这些信息的方式。本隐私政策中与您的权益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关系的条款或内容,我们已采用粗体字进行标注提示您注意。
本隐私政策适用于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网站(https://www.lovol.com/,http://www.lovolgongyi.com/,lovoldms.com,http://www.lovolmail.com/,http://www.lovolbbs.com/,http://www.lovolqx.com/,http://www.4006589888.com/,https://en.lovol.com/agricultural/,https://www.lovol.com.cn,http://www.lovol.cm.com/,https://www.lovoltricycle.com/)以及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智慧农业技术中心注册的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网站(https://www.lovolarbos.com.cn/ ,https://www.lovol.com/)。
请您在继续使用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网站提供的产品和/或服务前务必认真仔细 阅读并确认充分理解本隐私政策全部规则和要点,一旦您选择使用或在我们更新本隐私政策后(我们会及时提示您更新的情况)继续使用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即视为您同意本隐私政策(含更新版本)的全部内容,同意我们按本隐私政策收集、使用、共享和处理您的相关信息。
本隐私政策帮助您了解以下内容:
一、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二、我们如何共享、转让、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三、我们如何存储保存和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四、我们如何使用 Cookie 和其他追踪技术
五、您如何管理您的个人信息
六、我们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七、如何更新本隐私政策
八、如何联系我们
九、争议解决
一、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我们将在以下情况或出于以下目的,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一)为您提供账号注册登录服务
当您注册成为我们的用户时,我们会收集您的用户名、密码、手机号码、邮箱信息、所在公司名称为您注册并登录您的个人账号。如您不提供前述信息,则您将无法注册/登录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网站个人账号,且无法使用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网站账号体系下的用户服务功能。
(二)帮助您提交留言信息
当您使用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网站在线留言服务,我们将收集您的姓名、手机号、邮箱、业务分类(农业装备、工程机械、五星车辆、动力传动)及相应业务分类下所属业务、产品型号、您所在的省市区(县)信息、您的留言信息用于与您取得联系并了解您的购机需求、回复您发起的产品咨询、与您开展业务合作。
如您拒绝提交上述个人信息,您将无法使用在线留言服务,但不影响您使用网站浏览服务。
(三)帮助您提交求职申请
当您使用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网站提交求职申请信息时,我们将收集您的姓名、手机号、邮箱、申请职位名称、工作经历、验证码用于对您的求职申请信息进行初步审核筛选并联系您参加笔试面试。
您还可注册登录潍柴雷沃智慧农业招聘网站(https://lovol.zhiye.com/)提交求职申请,我们委托北森云计算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收集您上传的工作简历信息,包括您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联系地址、户口所在地、籍贯、政治面貌、教育背景、手机号码和邮箱、工作经历、照片信息、紧急联系人信息、婚姻情况、现居住地、知识产权成果、公司任职亲属关系、原单位薪资情况、离职原因、家庭情况、健康状况、身高、体重相关信息电子证明材料中的
部分或全部信息。您承诺向我们提供紧急联系人信息之前已经就此取得了该紧急联系人的单独同意。
如您拒绝提交上述个人信息,您将无法使用求职申请服务,但不影响您使用网站浏览服务。
(四)帮助您提交举报信息
当您使用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网站提交实名举报信息时,我们将向您收集您的姓名、联系方式、单位、您的举报内容、相关证明材料信息用于及时处理您提供的举报材料、启动内部调查、联系您核实信息及获取进一步线索,并通过网站为您提供实名举报案件处理进度信息查询服务,包括向您反馈案件处理情况、监察反馈意见。
当您使用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网站提交匿名举报信息时,我们将向您收集您提交的举报内容、相关证明材料信息用于及时处理您提供的举报材料、启动内部调查。您可通过查询码查询案件处理情况和监察反馈意见。
(五)帮助您发布客户故事
您可向我们投稿您购买使用潍柴雷沃农机的故事。我们将在征得您本人同意后通过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网站客户故事专栏公开发布您的故事及相关图片,故事内容可能包含您的姓名、您的工作经历(创业经历)、您就职的工作单位、您的职位,相关图片包括您驾驶农机的照片、您的个人特写或近景照片、远景照片。如您发布的照片中含有第三人信息,您承诺您已就向本平台上传、提供及后续公开第三人相关图片及信息取得相关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并对相关个人信息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义务。
(六)为您提供除名查询服务
如您为用人单位,您可使用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网站除名查询服务查询有意向入职贵公司/贵单位的人员是否为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除名员工(包括因违反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 工,以及因失职渎职、违法违纪造成公司损失或不良影响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我们将向您收集您申请查询的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您承诺您已就向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网站上传被查询人姓名、身份证号并查询被查询人是否为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除名员工取得相关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并对被查询 人的个人信息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义务,我们仅向您提供被查询人是否为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除名员工的结果信息。
(七)为您提供供应商信息登记服务
如您为物料供应商且有意愿与我们合作,我们将通过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网站提供的供应商信息登记服务收集您的企业信息(包括供应商公司名称、企业性质、注册资金、2022-2024 年每年公司产值、企业组织架构、企业总人数、质量人员数量、技术人员数量、管理人员数量、一线员工数量、贷款信息、对外担保信息、主要配套客户、最专业产品信息、配套雷沃阿波斯集团品种数、环评认证信息、安评认证信息、ISO9001 认证信息、TS16949 认证信息、其他认证报告信息、与雷沃合作时间、供应商所在省市区(县)、地址、邮编、固定电话、传真、公司
网址、营业执照注册号、银行账号、开户银行、主营产品与生产能力)、企业法
定代表人信息(包括法定代表人姓名、出生年月、学历、在公司任职信息、社会职务信息、联系方式)、企业负责人信息(包括企业负责人姓名、出生年月、学历、在公司任职信息、社会职务信息、联系方式信息),我们将对您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并通过您填写的企业负责人联系信息与您取得联系并用于与您开展进一步合作。
您承诺就上传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企业负责人信息已取得相关个人信息主体的单独同意。
(八)为您提供经销商信息登记服务
如您为经销商且有意愿与我们合作,我们将通过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网站提供的经销商信息登记服务收集您的企业信息(包括您所在公司名称、注册资金、成立时间、邮编、详细地址、是否为一般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员工人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公司网址、预合作业务、公司类型、经营范围、公司基本信息介绍、验证码)、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包括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电话号码)、联系人信息(包括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我们将对您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并通过您填写的联系人信息与您取得联系并用于与您开展进一步合作。
您承诺就上传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联系人信息已取得相关个人信息主体的单独同意。
(九)为您提供“润沃清风”栏目互动留言服务
“润沃清风”栏目为打造集团内部“重德、重勤、重廉”的文化风气开办的新闻宣传及党建学习栏目。您可以在每篇报道、文章下发表您的留言。如您愿意发表留言,需向我们提供您的昵称、联系方式、留言内容、验证码,您亦可以选择上传相关附件图片,以完善您的留言和表达。我们将对您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如有需要或应您留言要求,我们亦会与您取得联系,以开展后续事件处理。
(十)为您提供客服服务
当您与我们联系或提出产品售中、售后、争议纠纷处理申请时,为了保障您的账户及系统安全,我们需要您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用于核验您的身份。
为了便于与您联系,尽快帮助您解决问题或记录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案及结果,我们可能会保存您与我们的沟通、通信/通话记录及相关内容(包括账户信息、订单信息、您为了证明相关事实提供的其他信息,或您留下的联系方式信息)。如果您针对具体订单进行咨询、投诉或提供建议的,我们会向您收集使用您的账户信息和订单信息。
(十一)为您提供信息浏览和展示服务
在您使用我们的服务过程中,为保障您的个人信息安全、了解产品适配性、向您提供信息浏览和展示服务,我们可能会自动收集您的使用情况并存储为网络日志信息,包括:
设备信息:我们会根据您在访问网站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接收并记录您所使用的设备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型号、操作系统版本、设备设置等软硬件及设备环境信息)。
服务日志信息:当您使用我们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时,我们会自动收集您对我们服务的详细使用情况,作为服务日志保存,包括但不限于浏览、点击查看、搜索查询、收藏,以及 IP 地址、WLAN 接入点、电信运营商、使用语言、访问日期和时间。
请注意,单独的设备信息、服务日志信息是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 如果我们将这类非个人信息与其他信息结合用于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将其与个人信息结合使用,则在结合使用期间,这类非个人信息将被视为个人信息,除取得您授权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我们会将这类信息做匿名化、去标识化处理。
(十二)安全管理
为保障我们向您提供的服务稳定运行,我们会收集您的设备型号、设备识别码、登录 IP 地址、接入网络方式、类型和状态、网络质量数据、操作日志(仅限网络平台内)、服务故障信息等,这些信息是为提供服务必要收集信息。
(十三)需征得您同意的例外情形
您知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以下情形中,我们可以在不征得您的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而收集、使用相关个人信息:
1、为订立、履行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2、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3、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4、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5、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如果您对我们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的法律依据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提供进一步的信息,请通过第八章节「如何联系我们」提供的联系方式与我们联系。
二、我们如何共享、转让与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一)共享
1、我们不会在未取得您同意的情况下,向任何其他公司、组织和个人共享您的个人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
(1)在获取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共享:获得您的明确同意后,我们会与其他方共享您的个人信息。
(2)我们可能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按政府主管部门的强制性要求,对外共享您的个人信息。
(3)只有共享您的信息,才能实现我们的产品与/或服务的核心功能或提供您需要的服务(此种情形我们将在情形发生时专门提示您并取得您的同意)。
(二)转让
我们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转让给任何公司、组织和个人,但以下情况除外:
1、在获取明确同意的情况下转让:获得您的明确同意后,我们会向其他方转让您的个人信息;
2、在涉及合并、分立或破产清算、业务或资产转移时,如涉及到个人信息转让,我们会告知您接收您的个人信息的公司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并要求新的持有您个人信息的公司、组织继续受此隐私政策的约束,否则我们将要求该公司、组织重新向您征求授权同意。
(三)公开披露
我们仅会在以下情况下,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1、获得您明确同意后;
2、基于法律的披露:在法律、法律程序、诉讼或政府主管部门强制性要求的情况下,我们可能会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3、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当我们收到上述披露信息的请求时,我们会要求必须出具与之相应的法律文件,如传票或调查函。我们坚信,对于要求我们提供的信息,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保持透明。
(四)共享、转让、公开披露个人信息时事先征得授权同意的例外
在以下情形中,共享、转让、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无需事先征得您的授权同意:
1、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2、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3、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的;
4、出于维护您或其他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本人同意的;
5、您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个人信息;
6、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个人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
7、根据个人信息主体要求签订和履行合同所必需的;
8、用于维护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安全稳定运行所必需的,例如发现、处置产品或服务的故障;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共享、转让匿名化处理的个人信息,且确保数据接收方无法复原并重新识别个人信息主体的,不属于个人信息的对外共享、转让及公开披露行为,对此类数据的保存及处理将无需另行向您通知并征得您的同意。
三、我们如何使用 Cookie 和其他追踪技术
Cookie 和设备信息标识等同类技术是互联网中普遍使用的技术。当您使用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网站及相关服务时,我们可能会使用相关技术向您的设备发送一个或多个 Cookie 或匿名标识符,以收集、标识您访问、使用本产品时的信息。我们承诺,不会将 Cookie 用于本隐私政策所述目的之外的任何其他用途。我们使用 Cookie 和同类技术主要为了实现以下功能或服务:
我们可能会设置认证与保障安全性的 Cookie 或匿名标识符,使我们确认您是否安全登录服务,或者是否遇到盗用、欺诈及其他不法行为。这些技术还会帮助我们改进服务效率,提升登录和响应速度。
四、我们如何保存和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一)个人信息的保存
1、保存期限:请您注意,在您在使用我们的产品与/或服务时所提供的所有个人信息,除非您删除或通过系统设置拒绝我们收集,我们将在您使用我们的产品和/或服务期间持续授权我们持续使用。
2、保存地域:上述信息将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如需跨境传输,我们将会在符合国家对于信息出境的相关法律规定情况下,再单独征得您的授权同意。
(二)个人信息的保护
1、安全措施
(1)我们已使用符合业界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您提供的个人信息,防止数据遭到未经授权访问、公开披露、使用、修改、损坏或丢失。我们会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2)我们会使用加密技术确保数据的保密性;我们会使用受信赖的保护机制防止数据遭到恶意攻击。
(3)我们会部署访问控制机制,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可访问个人信息;我们会与接触您个人信息的员工、合作伙伴签署保密协议,明确岗位职责及行为准则,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可访问个人信息。若有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会被追究相关责任。
(4)我们会举办安全和隐私保护培训课程,加强员工对于保护个人信息重要性的认识。
(5)我们会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确保未收集无关的个人信息。我们只会在达成本隐私政策所述目的所需的期限内保留您的个人信息,除非需要延长保留期或受到法律的允许。
2、安全提醒
(1)互联网并非绝对安全的环境,而且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及与其他用户的交流方式并未加密,我们强烈建议您不要通过此类方式发送个人信息。
(2)互联网环境并非百分之百安全,我们将尽力确保或担保您发送给我们的任何信息的安全性。如果我们的物理、技术、或管理防护设施遭到破坏,导致信息被非授权访问、公开披露、篡改、或毁坏,导致您的合法权益受损,我们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您在使用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网站服务时请勿将自认为隐私的信息发表、上传至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网站,也不可将该等信息通过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网站的服务器传播给他人,若因您该等行为引起隐私泄露,由您自行承担责任。
(4)您请勿在使用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网站服务时公开透露自己的各类财产账户、银行卡、信用卡、第三方支付账户及对应密码等重要资料,否则由此带来的损 失由您自行承担责任。
(5)我们一旦发现假冒、仿冒、盗用他人名义进行网站认证的,我们有权立即删除用户信息并有权在用户提供充分证据前禁止其使用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网站提供的服务。
3、安全事件通知
(1)我们会制定相应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我们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2)在不幸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后,我们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您告知:安全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的影响、我们已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处置措施、
您可自主防范和降低风险的建议、对您的补救措施等。我们将及时将事件相关情况以邮件、信函、电话、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您,难以逐一告知个人信息主体时,我们会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发布公告。
(3)如您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泄密,请您立即通过本隐私政策第八章节的「如何联系我们」中的联系方式联络我们,以便我们采取相应措施。
五、您如何管理您的个人信息
按照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我们保障您对自己的个人信息行使以下权利:
(一)访问和更正您的个人信息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您有权随时访问和更正您的个人信息。
您可以通过本隐私政策第八章节的「如何联系我们」联系我们访问和更正您的个人信息。我们会在 15 个工作日日内回复您的请求。
(二)删除您的个人信息
1、如您需要删除您的个人信息,您可通过本隐私政策第八章节的「如何联系我们」中的联系方式,向我们申请删除您的个人信息,我们会在验证您的身份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回复您的删除请求。
在以下情形中,您可以向我们提出删除个人信息的请求:
(1) 如果我们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
(2) 如果我们收集、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却未征得您的同意;
(3) 如果我们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与您的约定;
(4) 如果您不再使用我们的产品或服务,或您注销了账号;
(5) 如果我们终止服务及运营。
2、若我们决定响应您的删除请求,我们还将同时通知从我们获得您的个人信息的实体,要求其及时删除,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这些实体获得您的独立授权。
3、当您从我们提供的产品和/或服务中删除个人信息后,我们可能不会立即在备份系统中删除相应的信息,但会在备份更新时删除这些信息。
(三)个人信息主体获取个人信息副本
您有权获取您的个人信息副本,您可以通过本隐私政策第八章节的「如何联系我们」中的联系方式联系我们,我们将在验证您的身份后,在 30 日内对您的请求进行处理。
在技术可行的前提下,例如数据接口匹配,我们还可按您的要求,直接将您的个人信息副本传输给您指定的第三方。
(四)撤回您的同意
您有权撤回您的授权,您可以通过本隐私政策第八章节的「如何联系我们」中的联系方式联系我们,我们将在验证您的身份后,15 个工作日内对您的请求进行处理。
请您理解,每个业务功能需要一些基本的个人信息才能得以完成,当您撤回同意或授权后,我们无法继续为您提供撤回同意或授权所对应的服务,也不再处理您相应的个人信息。但您撤回同意或授权的决定,不会影响此前基于您的授权而开展的个人信息处理。
六、我们如何处理儿童的个人信息
1、我们的产品、网站和服务主要面向成人。如果没有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未满 14 周岁的儿童不得使用我们的服务。
2、如果我们发现自己在未事先获得可证实的父母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了儿童的个人信息,则会设法尽快删除相关数据。
七、本隐私政策更新及通知
1、我们可能适时修订本隐私政策。请您仔细阅读变更后的隐私政策内容,并考虑是否同意更新后的隐私政策。若您在本隐私政策修订后继续使用我们通过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网站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这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愿意受修订后的隐私政策约束。若您不同意修改后的隐私政策,您有权并应立即停止使用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网站的服务。如果您继续使用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网站的服务,则视为您接受和信对本隐私政策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
2、未经您明确同意,我们不会削减您按照本隐私政策所应享有的权利。我们会在本页面上发布对本隐私政策所做的任何变更。
3、对于重大变更,我们可能还会提供更为显著的通知(包括对于某些服务,我们会通过网站通知、弹窗等方式发送通知,说明隐私政策的具体变更内容)。
4、本隐私政策重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
(1) 我们的服务模式发生重大变化。如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处理的个人信息类型、个人信息的使用方式等;
(2) 我们在所有权结构、组织架构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如业务调整、破产并购等引起的所有者变更等;
(3) 个人信息共享、转让或公开披露的主要对象发生变化;
(4) 您参与个人信息处理方面的权利及其行使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5) 我们负责处理个人信息安全的责任部门、联络方式及投诉渠道发生变化;
(6)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报告表明存在高风险时。
5、若您不同意修改后的隐私政策,您有权并应立即停止使用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网站的服务。如果您继续使用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网站的服务,则视为您接受我们对本隐私政策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
八、如何联系我们
1、如果您对本隐私政策有任何疑问、意见、建议或者需要投诉与举报,通过以下方式与我们联系:
邮寄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北海南路 192 号】
固定电话:【0536-7637375】
邮箱:【limingyu@lovol.com】
为保障我们高效处理您的问题并及时向您反馈,需要您提交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和书面请求及相关证据,我们会在验证您的身份处理您的请求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回复。如果您对我们的回复不满意,特别是我们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损害了您的合法权益,您还可以通过向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来寻求解决方案。
九、争议解决
因本隐私政策以及我们处理您个人信息事宜引起的任何争议,您可随时联系我们要求给出回复,如果您对我们的回复不满意的,认为我们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严重损害了您的合法权益的,您还可以通过向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寻求解决方案。